2011年5月22日星期日

来稿刊登:律师的独立是保障人权、实现民主法治的应有之义

中国茉莉花革命2号发起者首发

作者:陈树庆



在专制社会,虽然民众期盼着明君的德政,还经常会去寻求公正的“包青天”来垂怜自己所遭遇的不幸和冤屈。但在“官官相护”、“权钱交易”等潜规则的支配下,广大民众善良和真诚的努力往往是“希望愈大,失望也愈大”!



究其原因,乃是因为统治者拥有凌驾于整个社会公义及民权之上的封建特权,无视法律或者玩弄法律,可以假公济私、恣意妄为而不受制约。司法,本应作为维护公民权利实施“公力救济”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堤坝,但在强权的支配下不仅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还常常变为助纣为虐的帮凶,有时甚至直接成了实施迫害的元凶。现实的结果与教训,只能让广大民众放弃尊严、放弃抗争,公开地退缩到“民不与官斗、穷不与富斗”的苟活处境。



民众暂时的认命和逆来顺受,并不能否认任何人都有“享受自由、维护尊严”的本性。由于权贵们贪得无厌、践踏社会起码的公平正义,广大民众的基本人权一但从法律和制度上得不到保障,在表面的隐忍、不甘的屈辱下,只要一有机会就很可能
“火山爆发”,小则发生不惜同归于尽的杨佳、夏俊峰等个案,大则翻天覆地的改朝换代。



要克服和改变专制社会这种缺失社会公平正义、广大民众的人权没有保障、复仇性案件惨烈多发、社会动荡不稳的缺陷,人类经过长期的思索、改良或革命实践,逐步从野蛮走向文明,最终认定了民主法治的共和制度,早已经在不少国家确立并不断完善,保障了所在国人民的尊严和自由、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其中司法独立与裁判公正,就是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实现民主法治的一个重要支柱,而律师的独立自由恰恰又是司法独立与公正裁判必不可少的内容。



律师,作为从业者本身,固然是安生立命的一个职业,但由于其特殊的执业能力与行为,即依据法律、事实以及公序良俗作出深入细致的辨法析理,凭借律师实务的司法文书,尤其是通过法庭审理时的充分辩论去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从微观上讲,律师参与案件的调查和辩护,有利于发掘涉案的各种证据,使法律事实的认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相;有利于展现各种理由或意见,确保裁判者能在全面考量案情的基础上尽可能准确地适用法律,使具体个案得到合法与公正的裁决。



从宏观上讲,律师的行为,尤其是在两造诉讼能力、法律地位及其他社会影响力明显不对等的行政及刑事案件中,律师帮助弱势的行政相对人或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的对抗性中尽可能地实现诉讼能力的均衡,最大限度地抵消行政主体或刑事公诉人的法律地位及社会影响力之优势,对于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程序意义。



当然,由于律师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不仅对于律师本身而且对于其他程序参与人包括法官、公诉人、案件当事人,也有交流提高“知法、守法、用法”能力的作用。此外,律师对案件的分析评论经媒体曝光后不仅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还是一种形象生动的普法活动。



所以律师从业,不仅有助于所经办的具体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对于现代文明社会保障人权、实现与维护民主法治,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围绕“法律至上、规制权力”的法治核心思想,着重强调了三项原则,即立法保持“人类尊严”、防止行政权滥用、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其中对律师独立(自由)的社会价值也作出了一次明确的提炼和总结。



这些年来,中国大陆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权限与程序方面作出了较大的立法努力,我们不否认中共当局内的开明睿智人士对律师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也有清醒的认知,例如1996年5月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底修订通过,在民事、刑事和行政相关的诉讼法中,也都有规范与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的一些具体规定。但无论从整个制度上还是仅仅从法律上,终因没有贯彻将统治者这一权力
“猛兽”关入法律“牢笼”的法治精神,无视包括司法独立与律师自由等诸多践行法治所必备的要件,很遗憾,就像中国大陆的其他许多法律一样被统治特权与既得利益参杂使假,并在关键问题偷工减料,导致法律本身的不完备,加之于一些心术不正的执法与司法人员“坏和尚念歪经、歪念经”,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并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律师独立,仅仅把律师当做法律“花瓶”
,沦为权力的附庸而已。



据博讯新闻(临时网站boxunblog.com)2011年5月7日报道,朱虞夫夫人蒋杭莉女士称:由于朱虞夫要求聘请的杭州本地辩护律师出于顾虑和压力无法接受委托,因为杭州司法局和杭州律协规定朱虞夫之类的案件属于敏感案件,代理必须上报请示。在朱虞夫、魏水山、薛明凯等中国民主党人面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迫害之际,杭州本地律师为朱虞夫辩护受挫的事件,再一次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律师,在权力的淫威下生存与安全受到威胁,丧失独立精神,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有效维护,如何能够充分施展才华去有效维护当事人权利、去担当法治应有的公平正义呢?



该事件,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数月来包括滕彪、李方平、唐荆陵、刘士辉、唐吉田、江天勇、刘晓原、金光鸿、刘正清等维权律师失踪事件频频发生的大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讲,还重新暴露了2005年初浙江司法当局拒不颁发陈树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阴暗动机,揭示了北京、山东、上海等地司法当局取消高智晟、刘路(李建强)、郭国汀等大律师执业的险恶用心。可见,在中国大陆,广大律师要秉着良知、依仗法律去“铁肩担道义”,其执业环境是十分恶劣的。



好在我们也得知:北京李柏光律师和李敦勇律师经胡石根先生和范亚峰先生介绍,主动电话联系了蒋杭莉表示愿意为朱虞夫辩护,提供法律援助。接受家属委托后,李敦勇律师还在2011年5月17日到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探望了朱虞夫。
鉴于律师独立是捍卫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法治的应有之义,所以不仅为了朱虞夫、魏水山、薛明凯尽可能免受可能的政治迫害,也是为了确保和平理性地推进中国大陆的民主法治进程,让我们也关注李柏光律师,关注李敦勇律师,祝两位李大律师的辩护能够顺利并取得成功!



陈树庆



2011年5月21日,完稿于杭州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