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博客只是辅助“秘密树洞”,所以叫做2号。并不认为现在自称的发起者是原发起者。这里是战斗者的营房,拒绝一切妥协!目标只有一个,民主!联系:molihuaxingdong@yahoo.com
2011年7月12日星期二
武汉市广电中心项目拆迁——政府对人民发动的战争(多图)
来源:参与 作者:伍楚海
(参与2011年7月11日訊):
温总理:
一月前,我和妻子还在为被违法拆除八年多的房屋四处奔波和诉求,正是经年累月的疾劳,无力顾及,当我被送进医院时,癌细胞已转移到肝肺,现在躺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病床上。医生说我已经不可能走出医院了。
说实话,在经历了“拆迁大劫难”和八年多的“艰难维权”之后落得这般状况,我对这个世界没有留恋,只有厌倦。“晚癌”二字不只是对我身体的诊断,它还是对我心灵的判决。一旦走过了奈何桥,我就再也不会为房子违拆之事而伤心了。我也就成了个在阳间灵位都无家安放的戚戚游魂。
但是,在临终之前,我还是要把这场恶梦的全貌对家人、对世人作个交待。让他们明白我的无助和伤害,让他们明白我的最后一口气是断在何处。
温总理,我不幻想你会知道这封发在网上的公开信,也不幻想在我临终前一切都会变样,但我还是希望这个世界尽快有所改变。
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在中国,拆迁被弄成了一场地方政府对人民的战争,战争的名字就叫“掠夺”,如果穷人的房屋不幸被拆,如果你不自认倒霉,等待你的将是无尽的苦难。现在,我也终于明白了,为什么会有人因拆迁而走上跳楼和自焚的绝路。这是无法排解的压抑,悲伤和伤害把他们推上绝路的。这也是小民们一种悲惨却不悲状的让人心疼的抗争。
八年前,我的家住在江汉区北湖小路48号1-7-10。夫妻双双早年下岗,生活艰难。有幸房屋所处地段上好,紧靠西北湖公园,生活环境优良。正因为如此,这一带居民的房屋就成了地方政府眼中的“唐僧肉”。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江汉区政府就以公园绿化用地的名义将我们的几百户邻居拆走了。因为拆迁费低,居民的反应也很强烈。但由于是“公益性用地”,大家只好走人。可是不到四年,其地上的小树尚未长大,这块绿地就卖给了房屋开发商。不久,一栋高达三十余层的名为“万豪国际”的庞大建筑就拔地而起。当年楼房开盘时,其房价之高排在武汉所有楼盘的前列。于是,江汉区政府的这一欺骗行为再次引起该地原被拆迁居民的激烈不满。尤其遭到武汉市民非议的是:“万豪国际”是一栋违规建筑,它离湖太近,房屋太高,在施工中就发生了西北湖水先渗后灌的险情。为此,2003年7月10日的《武汉晚报》还不无不满地发了一篇名为《西北湖水倒灌一工地》的报道。
2002年,江汉区政府故技重施,再次主导了西北湖小区的违法违规拆迁。于是继双下岗后,灾难又一次降临到我家。这次,他们依然打着“公益性用地”的旗帜,只是不再用作绿化。而是说,拟建一座高大的武汉广播电视中心和演播厅。之后,还登上了武汉市重点工程名录。
这是一场新的赤裸裸的掠夺。当时武汉广电局就在离我家只有一站距离的青年大道上,是一座几年前建造起来的大楼和演播厅。就武汉广播电视局而言,当时是没有财力支撑这一面子工程的。现在的状况是:“广电局”从银行贷款建起来的三十余层楼的“广电中心”在三年前就将其中十层楼卖给了中国银行。而建演播厅从开始就只是个地方政府“圈地”的理由。换言之,演播厅用地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作为商业开发的夹带土地。其实,四年前,在李市长执政期间,该土地在香港招标(已经流拍)时,这一掠夺行为就已世人皆知了。但是,地方政府却要掩耳盗铃。二年前,竟然是由市宣传部出面,在这块秃地上临时种上了花草树木,并命名为“广电小森林”。我们十分不满的是:八年前,市土地管理局批准了这块地做演播厅,后来竟放任其土地晒了五年的太阳,现在又莫名其妙地任由市宣传部插手出面弄成个小树林。市土地管理局竟如此地不审查、不追究、不阻止、不如实上报、玩忽职守。更使人不解的是:我们把这一违规“圈地”行为举报到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和武汉市、湖北省和国家“人大”机构后,至今没有部门动真格的认真追究和查处。也没有人给我们一个说法。
目前,这块地是房地产界的朋友们谈论得最多的话题之一。它是比毗邻的“万豪国际”还要好的地块。以目前的地价估计,它不会低于25个亿。而在2003年的时候,区政府给“演播厅用地”加上“广电中心大楼用地”上的原被拆迁人的总拆迁补偿金还不到1个亿。空手套白狼,八年坐赚几十亿。然而取之不善,得之不义。就不怕遭天谴么?
如果说,地方政府“圈地”是在吃“唐僧肉”,那么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压榨堪称敲骨吸髓了。武汉市土地管理局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西北湖片的拆迁曾有个“拆迁还建”的批文(见附件1),但拆迁人不遵照执行。由于被拆迁人的抗议,拆迁人于03年3月24日张贴了《致拆迁户的一封信》,表面上看,只是部分修改了“市规划局”的批文,实际上是彻底否定它。信中说“原则上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对于个别拆迁户要求,亦可依法裁决在华苑小区等地实物安置”(见附件2),如此霸气的告知,使人感到这不是协议拆迁,而是“流放”和“强制执行”。这也是在向被拆迁人发出警告:我们是有政府和法院支持的。谁不服,别怨我们没有招呼在前。当时,我和许多被拆迁人一样,还不认为这就是民间常说的“官匪一家”,还以为他们是在拉大旗作虎皮吓唬被拆迁人。但其后拆迁人做出的种种无法想像的暴行,让人们的精神全然崩溃。
在此,我且引用当年的上访材料与提交给法院的起诉材料中的一部分事例:
1、03年1月10日,电缆、电线被人剪断,住宅一片黑暗。是我们求助于正在附近省党校开“人大会”的代表后才得到恢复。
2、03年2月27日晚,煤气管道被人破坏,导致严重漏气,急报煤气公司抢修,才阻止了恶性事故发生。
3、03年3月10日,饮用水出现异常,随即被拆迁人在公用饮水箱内发生大量机油、废弃物和死老鼠。
4、03年3月25日,煤气管道又被挖断,施工方说,他们以为真的没人住了,是这里的“拆迁办”申报拆除的。并付了2000元的费用。
5、03年4月8日,“拆迁办”带来一帮人把D栋楼的上楼通道砸断,致使楼上的住户只得搭木梯进出。
6、03年5月8日,水箱、通道全部破坏,供水停止,公共防盗门全部拆除。
7、03年4月8日,居户余某某家的窗被撬,家中财物被盗。报警后,本地段户籍警李某某不立案、不调查、不询问,而是一个劲地劝余某某把“拆迁协议”签了算了。
8、03年4月20日深夜,一个民工模样的人强行进入一单身女居民家中,强逼她签“拆迁协议”,并对她调戏和耍流氓。
9、03年5月30日下午,拆迁代理人姚某某亲领几十名黑道打手保护一批民工破墙入室,砸门敲锁,对6户居民家突然袭击,将其房屋拆除、财物搬走,致使他们无家可归。
10、03年7月2日,邹某被江汉区法院传讯。副院长李某某拿着手铐威胁她说:你犯了三条罪:①聚众闹事——把十几人聚在家中吃吃喝喝,阻止拆迁;②危害公共安全——家里储放了两罐煤气;③妨碍公务——用煤气罐恐吓上门的工作人员。以此三条,我现在就可以把你们送到三支沟拘留所关押起来。你要是想通了,立马就写保证书,马上把房子腾空,交500元罚金,我放你们回家。邹某是位上了年纪的长期高血压患者,其夫担心她出意外,便劝其签字。邹某含泪在其保证书中写的第一句话是:“在权大于法的情况下,我认输。”
这种种的恐怖状况,让人感觉不到这是在和平时期搞建设,而像是在搞“文革”。我能感觉到:如果毛委员从纪念堂走出来,他会用湖南话教导我们说:“拆迁”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种花、绣花;“拆迁”是暴动,是一群人推翻另一群人房子的暴力行动。
这就是导致大部分被拆迁人不得不含怨而走的原因。
从上述附件2可以看到:拆迁人是武汉广播电视局,拆迁代理人是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他们给被拆迁人的综合补偿区位价是1535元/m2。但是,当时周边楼盘的价格均在3000元/m2左右,这些房价信息都登载在武汉地方报纸上。同时,我们经过调查发现,拆迁人单方面委托的这家评估公司是不具有资质的小公司。加上拆迁人拒不张榜公布其评估报告,仅仅在极小范围内让少数几个人看了看报告的一部分。而且不让照像,不让复印。显而易见,其中有见不得人的犯罪情节。于是,大家决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另外再找一家具有一级评估资质的公司,费用由被拆迁人共摊。结果,这一合理合法的积极行动被"拆迁办"粗暴无理地给否掉了。我们说: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释义》中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并详细介绍评估的依据、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的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并且,拆迁人要组织与被拆迁人的“对话会”等等.。
结果是无人理睬,说也白说。拆迁人依然我行我素。
据估算:给予被拆迁人的综合区位价每平方米如果仅仅只被低估500元。拆迁人就能从中多捞二千余万元的黑钱。这还不包括应给予被拆迁人的装修费等其它费用。
正因为有如此之高的“黑利”,让拆迁人及其代理人不顾一切地追随江汉区政府掠夺被拆迁人,其不法行为也逾演逾烈。
4月28日,拆迁人又张贴了一张《拆迁催办公告》(仅少数人看到过,被人撕掉了。)(附件3),公告警告被拆迁人:“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将依法申请行政裁决及司法程序处理争议并申请先予执行;对逾期拒不协商者,拆迁办将依法办理公证提存,证据保全后拆除。”请网上的朋友们说一声,这叫协商吗?这不就是一纸无耻的既当婊子又立碑坊的流氓宣言和最后通牒吗。首先,他们拆迁的动机就是为了掠夺。为了掠夺,使用或不使用法律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这会儿假惺惺地谈什么协商和依法,谁都明白,这即是恐吓升级又是动手的信号。试想一想,如果不是地方政府撑腰,拆迁人敢于这么放肆嚣张吗?
我们家遭到的暴力违拆就发生在这一《公告》之后,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受害家庭之一。
2003年5月30日,是我们家的灾难日。希望我的后辈人记住这一天。正是因为这一天发生的事情,让你们的父亲、爷爷走上了不归路。
这一天又是“黑色星期五”。下午的时候,姚某某带领的流氓与民工队伍从我家的隔壁把墙体打穿进到我家房子里面,再把门砸垮。将家里财物全部搬走。据说,随姚一起进屋的还有江汉区公证处的雷某某,北湖派出所民警李某某等人。因为姚告知他们,我们这家人“下落不明”,但进屋后,大家发现这是个明显有人居住的家庭,盆子里面还有泡着未洗的衣服。雷某某问姚怎么办?姚回答:“既然进来了,就照拆吧,了不起赔几个钱。”于是,这起明目张胆的犯法行为便在上述两名公务人员无异议的态度下顺利实施了。
凑巧的是,大约五点钟,我妻黄某回家了。上楼后,发现家中门已大开,几个民工模样的人正在搬最后一点东西。她没有多想,以为是贼,就立即上前抓住一人的领口。大喊:“搞么事,搞么事!”这马上招来其他民工的围攻,他们回答说:是拆迁办的人叫我们搬的。我妻不放手,要到公安局说话,竟然被其中一人用手拐猛拐其内肋(当晚到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我妻不敌,放手后这伙人一哄而散。我妻大哭,无人理睬。
我前面曾讲到拆迁人在4月28日张贴过一张只有少数人见到过的《拆迁催办公告》,公告中曾极其霸气地说过诸如“行政裁决”、“先予执行”、“公证提存”和“证据保全后拆除”之类的狠话。事实上,对这些表面程序,他们都不屑于走到位。在此之前,我们一直等待拆迁人上门看房和协商拆迁事宜,但是从来没人上门谈过话。反之,我们还打电话找过姚某某。因为我们早出晚归工作忙,根本就没看到过拆迁人张贴的什么信和公告。以上我所讲述的拆我房屋的具体过程是姚某某自己在法厅上供述的。为的是说明他自己确实不是明知我家里有人住而故意强行拆除的。只是因为已打洞进了房间,木已成舟,将错就错造成的。事实上,无论姚如何辩解,拆迁人和其代理人的违法事实是没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江汉区公证处和公安局的违法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为了把事情讲得更明白,我先简单介绍一下“祥泰”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该公司法人姚某某曾是江汉区城建办的一名普通干部,1996年12月“下海”成立了这家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经济代理活动、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复印、打字、名片制作。直到拆迁开始后的2003年才增加了一个房屋拆迁代理业务。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中无纳税记载,这是个显而易见的皮包公司。姚后来凭什么能违规拿到西北湖片的拆迁业务?具体幕后交易不清楚,但从人事安排上看,为姚管理钱袋子的一名吕姓会计,是江汉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胞姐。
相对我来说,他们的违法有两条:1,涉嫌故意毁坏私有财物罪;2,故意宣告失踪、下落不明,自行公告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毁坏私有财物罪。
至于“证据保全”这不是张三,李四,阿狗,阿猫们都能干的事吧,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再说,证据保全公证,也不是对拆除房屋行为的公证。如有人据此拆除他人房屋,依然是违法。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法院应判处姚经理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姚经理一伙人一直逍遥法外,公安和法院都不接受我们的立案申请。
江汉区公证处也是有违法责任的。
首先,区公证处受理自行公告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的公证,超出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次,我家的房屋不是强制执行的房屋,当事人既不在场又没签名。甚至事件后多年,案情公开之后都没有送达其公证书。是公证程序的错误。
关于对公安警察的责任追究,我认为这是我们一度走入的误区。至少对警察非个人原因“执行公务”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个人责任的追究是个误区。许多事例可以证明,如果地方政府不淑,就会滥用警力,警察“被干坏事”也会越多。即便有《人民警察法》的要求,即便警察对自己的工作对象有辨别能力,在命令面前,他们也只会选择服从。只有少数人会顾及普世价值、良心和道德。比如说,在打、砸、抢我家房屋时,李警察、曾警察并非是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说他俩连公证保全是国家强行取证程序,应该由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而不应由江汉区公证处的人来作“保全物证”都不知道;就连拆迁代理人谎报当事人“下落不明”,并趁其家人上班之际突袭其住宅是一种恶意侵害,是违法的行为也不知道,那也是太低估了现在年轻警察的知道水平了。但他们仍然选择了不反对、不反映,并在现场文书上签字。对此,我只有遗憾,不会有过高的要求和指责。当今不是创造英雄的时代。
还比如:我妻被打之后,不断地向110求救,没有警察来。多次催报之后,110回答:“不是‘打、砸、抢’,是江汉区政府统一部署的行动,有警察在现场。”当晚,我们到北湖派出所报案,警察明确表示“不立案”,是受江汉分局的安排。我们强调说:我们要求立案是缘于事实,不是指向某部门或个人,这是法律给予每个人的权利。但警察们不为所动。争辩之后,也许是为了避免我们纠缠,他们又自称是在看了江汉区法院的行政裁决后采取的行动。如有异议,去找法院。
双休日后,6月2日,我们来到江汉区法院。行政庭和执行庭回答说:没有做过裁决;6月4日,市公安局警务处回答说:北湖派出所不能立案,因为这是政府行为;6月5日到江汉区信访办,张主任答复:政府办公室的吕主任不在,情况不清楚;6月6日市规划局拆迁处的吕处长回答:这件事我不清楚。你们到江汉区规划局找陶某某问问;当天下午我们找到陶某某,陶回答:找“祥泰”的姚某某;6月23日,到市公安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8月28日收到江汉区公安局《复议回复》。“回复”明确告知我们:强拆行动是“江汉区政府统一部署”。9月18日,30余名受害人到省委、省人大、省高院上访,要求上级部门阻止江汉区政府主导的违法拆迁行为。并尽快安置我们的临时住房。江汉区政府的人对这些部门的人说:没有拆我们的房子,有什么要求回区里来协商。当我们以为我们的集体诉求已得到领导的重视,拆迁人会暂停违拆行为并与我们协商时,江汉区政府却采取了更为激烈的行动。9月22日,他们又突然发威,一口气把余下的26户居民的房屋全部拆了。
政府的官员们根本不在乎,他们同时折掉的是我们多少还保留着的对政府的幻想呀。
这也再次表明:江汉分局的《复议回复》是实事求是的。
正是在这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到市法院对江汉区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诉求是:要求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重要证据之一就是《复议回复》,“回复”中有一段十分明确的证言:“2003年5月,江汉区政府委托武汉祥泰房地产公司拆迁北湖小区申请人黄某等人所住房屋,我局北湖派出所按江汉区人民政府到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对申请人财产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注意,这里一方面说:“未发现任何对申请人财产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同时,他又说:“需要说明的是,我局北湖派出所在整个工作中,仅负责维护治安秩序,至于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对申请人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及因拆迁本身滋生出的其它法律问题不属公安管辖范围,申请人应依法寻找合理途径予以解决。我局只对不法侵害行为履行保障安全的法定职责,对依法、依政府指令所进行的财物处置行为不予以干涉。”
应该说《复议回复》已从事实上把江汉区政府在该拆迁事项中的主导作用讲得很明白了。同时,我们还查到了2002年江汉区政府的7号文,是江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广电中心项目拆迁代办工作移交函。(此时代理人还没有拆迁资格)移交对象是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拆迁代办费也转至祥泰。时间是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我想,任何人,只要不是弱智,在了解了上述的情况之后,一定会作出法院会支持我们的判断。可诉讼结果表明,我们才是真的弱智,“强智”的是法官大人。首先,市中级法院不直接审理该案件,而是转让给江岸区初级人民法院先行审理。法官大人肯定算定了我们会对一审结果不满意,那么握有二审、终审权的中院就可以一锤定音了。这就是“强智”之一;“强智”二:江岸区法院(2003)岸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武汉市城市城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拆迁发生争议,应由拆迁主管部门解决,被告无房屋拆迁管理法定职责。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实施了对其住房违法拆迁活动,公然委托黑社会势力实施拆迁,组织区公安局为黑社会势力保驾,组织法院违法强拆,没有依法履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其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我不知道网友们如何点评这一纸判决。我的评价是五个字:无赖和诡辩。众所周知,我国的政制是“党政一元化领导”。是市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领导各政府部门和区政府的工作。1,本案没有告拆迁人,用不着把事情往拆迁人那里引;2,区政府既然有权力“统一部署”违法拆迁,怎么就突然没有了“房屋拆迁管理法定职责”呢?法院不敢忤逆高官意志,又何必无赖呢。你还是有说话的地方吧。尤其让人愤怒的是:法院竟然不顾事实,帮助政府中的犯罪人开脱。其所谓的:“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的证据根本就没有。所谓的理由只有一条:区公安分局的《复回复议》属于传来据。因此,不予采信。
我在此告诉大家,在证据的采信问题上,法官们运用了“故意混淆法”。把老百姓都当成是阿呆。他们把没有同一拟证明事项的证据放在一起作比较说:法院认为《复议回复》与被告提供的《拆迁许可证》、《拆迁代办资格证》及《拆迁公告》相比,属于“传来证据”;而被告提供的上述“三证”属“原始证据”。依据我国的证据法,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被并举的情况下,“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因此,《复议回复》不予采信。故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
对于这种狗屁不通的判辞我方严辞批驳。我们说:“三证”所能证明的是谁是拆迁人和拆迁代理人;《复议回复》所能证明的是谁组织和实施了对原告住房的违法拆迁活动。一个证据姓牛,另一个证据姓马,把风牛马不相及的两组证据作比较,且妄下判词,这是让法律又一次受到了强奸。
说到这,我的心在流血。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们的地方政府给予我们的又是些什么呢?
我常想:这些干部并非不知其恶,但都采取漠然或默然的态度,大家想的就只有自己的事,才使得我们的社会变得如此地不安宁。正所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无论你如何在大庭广众之下高谈阔论“社会和谐”,也是自欺欺人的鬼话吧。另一方面,一个人、一个部门或一个组织,假如他自知的恶行不但不被追究,反而有人伪言劣行地抬轿子,曲意包庇和美化,长此下去,会是个什么结果呢?
区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虽然我们已感觉到了,到“中院”上诉也不会对结果有所改变,但我们决心走下去,继续做一群“祥林嫂”。
2004年6月3日,“市中院”下达了(2004)武行终字第14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两年后,2006年元月,由于我们的上访,最高人民法院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靳,黄等10人的上访事项认真接谈,依法处理。随后,我们向“市中院”提呈再审申请。被市中院在(2006)武行监字第27号通知书中予以驳回。
同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其文号是[2009]鄂行监字第00070号。
至此,我们依靠法院维权的道路算是走到了尽头,以失败告终。依照法院的指引,我们不得不接受他布下的局:即追究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江汉区公安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之责。
2008年4月23日,我们通过正当合法程序向武汉市房屋与土地管理局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果然被不作任何解释地拒收。
2008年6月2日,以武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江汉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被该院告知:已将申请转呈“市中院”。
6月20日,我们到“中院”立案庭查询,得知“转呈”情况属实。但“中院”此时此刻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了。多次上访,院庭长们都是“王顾左右而言它”。他们或谈“国情”;或谈“初级阶段”;或谈“权法悖论”。就是不予以立案。无奈何,我们在8月25日和11月15日两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申请和裁定申请。也遭到拒绝。院方的理由是:去找法定拆迁人武汉广电局协商解决吧。我们依据前述的理由反复辩驳说:市广电局的问题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问题是分开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管理责任,另一个是主体责任。两者是有联系,但不是同一个问题。即使广电的问题得到解决,也不能说规划局就没有问题了。但不被采纳。
在此期间,我们也曾数次到国家建设部反映武汉市规划管理局的问题。建设部也不止一次发函到湖北省和武汉市,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要求地方给予明确回复。尔后我们得知:市规划局谎报、歪曲和掩盖事实真像,使此督办案件悬置至今。
既然法院在我们的走完他指引的这条道黑道之后,又拿“广电局”说事,我不妨也把案发后“广电局”的态度和想法简单介绍一下。
事实上,“广电局”同我们的接触次数也不少,他们在不同场所公开表白自己只是个“冤大头”。他们说:本来建“演播厅”的地是区政府要的,但硬要以我们的名义申报。到现在,不但麻烦缠身,我们局每年还要对这块长年搁置的土地交纳壹仟多万元的贷款。以后是否会还给我们都不知道。全局上下说什么话的都有。其中,黄某某副局长甚至说:你们遭到不公平还可以上访,我们想上访都不行。如果他们把这块地现在划归我们,你们所有要求都好解决。拿出一年还贷款的钱就够了嘛。可地不在我们手里,我们就不可能按市场价给予你们补偿。其它赔偿也就不用谈了。更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是基于“广电局”这样的一个答复,我们中的受害人张某某就把“广电局”告到了“市中院”。让我们没想到的是,江汉区政府竟然以公文的形式向“中院”发了封《告知函》,明确希望“中院”不要让张某某等人打赢这场官司。并警告说:他们赢了这场官司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江汉区政府为何向“广电局”伸出援手,已不用我说了吧。敢问江汉区政府一帮人,你们把党纪国法糟蹋成什么样子了?这帮人没想到的是:我们得到了这份报告的影印件。
接下来,我再谈谈法院指给我们的另一条道:即追究江汉区公安分局的法律责任。
2008年5月26日,我妻黄某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其中写道:“法律上从来没有赋予公证处以及拆迁人或拆迁代办单位有强制拆迁公民合法房屋的权力,且在没有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强拆决定的情况下,任何强拆公民居住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查处辖区内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是贵局的法定职责,为此,本人将上述线索报告给贵局,请求贵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民警李某某和曾某某予以处分。”
江汉分局的答复同数年前一样:分局安排民警到现场和110不出警都是按江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而法院对我局提供的《复议复回》是不采信而不是否定其真实性。如果其中涉及违法情节,肯定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找我们,没有用。
江汉分局的答复同2005年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的答复,同2006年1月19日编号为111号公安机关的答复是一致的。大家可以看到,诉讼之路走到此,已完成了一个轮回。我们如同走进迷宫的老鼠,奔波六年之后,又回到了原点。
现在,我多少明白了..我所依赖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法院;是什么样的警察、公安;是什么样的保护人民的政府!如果法院,警察,政府都不为老百姓主持公正,它还有合法性存在的理由吗?
温总理啊,古人说得好:政者正也;君不正,民何以为正?民不正,国何以立?看一看现在的官风、民风、士风,社会风气何等之沉沦吧。有多少官员,既无良知,亦无良行,行尸走肉、及时行乐,随波逐流。庶几国之不国,人之不人,触目惊心,乃史所罕见。这一些,固然是我祸之因,又何尝不是国祸之源呢。
诚然,公安部门的“肯定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一说,也并非妄语。只是此门非为我开。然而我区区小民的一个不变观念是:不平则鸣。所以,唯有继续上访北京而已。
中国的访民现象堪称世界人文奇观。
中国何以会出现千百万上访大军滞留京城的状况?温总理为何会成为踏进国家信访局直面访民的第一个在位总理?一言以蔽之:现行体制造成的。体制不变,温总理所谓的民主与民生政治就没有根基。小打小闹的,为谁辛苦为谁忙?
众所周知,在封建时代,虽然县、府大人权力很大,但还有个“三省”制可让小民利用。小民若不服,也可以告御状。我们现在的状况又好在哪里呢?地方官作了恶,虽然可到“信访办”说一说,到法院去告一告。到头来,同我的命运一样,说也白说,告也白告。而且让人越说越告越觉得被人忽弄。最终,逼人进京上访。
一旦来到京城,虽没有了老祖宗们滚钉板告御状的凶险。但陶然亭、护城河一带望不见边际的访民让你自觉渺小、灰心丧气。这芸芸众生的怨诉,何以审?何以理?何以断?北京不把他们打回到地方又能何为?但转到地方又会怎样?如是就形成了二种结果:一是小民被拖垮,被迫放弃维权;二是不服气者便在京地之间来回跑,像只苍蝇,两头嗡嗡地叫。希望把当权者吵烦之后问题能得到解决。想想吧,这第二条道该是多么地艰难。闹不好还会让当权者更加不快.,对你重下杀手。这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诚言之,北京当然希望地方官员既能多作贡献干实事,又能化解各种矛盾,稳定一方。如是,前两年对地方政府出台了个新规:把到京上访的人数和地方主政官员的政绩或者说与他们的乌纱帽挂钩。应该说,这新规的确抓到点子上了。新规一出,各地官员立即行动。不仅京城内突然冒出了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来自各地的“驻京办”,而且地方上的“维护稳定专门办公室”的人员也迅速扩充。不仅吸收了公、检、法和政府部门的正规人员,还有众多的兼职者和民间闲散力量编入。其触角可以通过社区直达上访者和可能上访者的家里。必要时,他们能派人对你进行24小时陪伴。如是乎,生出了种种故事。据报载:某地方政府因雇佣地方“混混”开办“劫访”公司,专门在京城拦劫上访者。一时间舆论哗然。但也让这家公司赚足了白花花的银子。难怪国人不满:国家的GDP好不容易上来了,“维稳”经费却超过了国防军费开支。我们的GDP就这样被消耗吗?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是因为“维稳”不是以“维权”为核心。官员们为自己的私利压制“维权”。这既耗空了国库,又让“维稳”渐行渐远。温总理呀,历史上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我们的经历告诉我:上访者是无尊严可谈的。在不幸沦为上访者时,你在法庭里那一点形式上的尊严都没有了。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名副其实的乞讨者。所以,到后来许多上访者只能用当众下跪、拦官车、举标语、甚至自裸、自残、自杀、冲国外驻京机构等等来寻求当权者的注意或同情。但对这种“另类”行为,官方是不会放任的。为了防止效尤者,官方又要惩戒他们。为此,一些访民或遭拘留、监禁;或被长期关押办“学习班”,或遭殴打。这些绝非杜撰。即使在京城,那已关闭的马家楼收容站,至今仍是访民谈之色变的伤心地。
八年多来,我们数十人上访了多少次,在省、市府大院门口站立了多少个严寒酷暑,在天安门广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建设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内我们流下了多少眼泪已无法计算了。八年下来,我们之中有死不冥目者,也有含恨而去者。仅剩下十户人家。下一个要死的人就是我了。我是心已死,强作回光返照。就让我如是把话说完,长啸而去吧。
在茫茫的上访路上,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建设部几次下到省、市直辖部门的督办函,建设部把我们反映的问题作为重点督办案件要求其下属部门即市规划局认真解决。但是武汉市规划局却以“解决了”或“个别问题正在解决”的谎言来敷衍。规划局的官员们为什么敢敷衍上司部门呢?其实大家心里明白。他们的乌纱帽攥在地方政府官员的手中,不在上头。如是,我们所遇见的这个全国唯一的一个意欲依法行政的国家部门也就无可奈何,只好任其自然了。
在无奈地等待中,今年初,我们似乎感到了一些转机,也就是在三月份的“两会”期间,我们发现,温总理在报告中把民生和房屋拆迁问题列入了国家将着力解决的五大问题之一。受之鼓舞,我们怀抱希望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竟被信访窗口告之:网络显示,黄某反映的问题已经涉法,故信访部门不再受理。
温总理,你能想像我们闻讯后的感觉吗?两个字:黑暗!没想到的黑暗!
从我前面的叙述中,我应该是交待清楚明白了。几年前,我们集体起诉江汉区政府。理由是其未能尽到保护人民的合法政府的职责,未能依法行政。竟被法院胡扯一通后,判我方败诉。之后,除了张某某迂回起诉拆迁人(武汉广电局)成立外,其他人的状文无一被立案。而公安部门的回复又是“肯定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让我们真成了受人讪笑的唐吉可德。而今,地方又捏造事实,欺骗国家信访部门。把我们所剩的唯一喊冤渠道也给堵死了。把我们推到有冤无处讲,有冤无人听的绝境。
我为何会陷此绝境呢?在我独处时,我经常问自己。作为将死之人,现在就问得更多了:我是不是心胸太狭隘,属于提不起放不下的那种人?我是不是个太过于贪心的人?我是不是个不讲道理的刁民?我们是不是捅了“马蜂窝”?等等,反省之余,我自认为从没有什么出格的地方。
首先,我是个六十多岁比较传统的中国人。中国人的那种“信官”、“怕官”“只管自己门前雪”的文化基因我一直都有。可能是太过于“信官”,常使我一条道走到黑。一直迷信“包大人”肯定会出来的。八年多了,从地方到中央,我们诉说不计其数,但从没有越过“红线”,从没有火气用事,更没有走过极端,这应该算不上刁民吧;至于我们到处上访,是因地方政府有错在先。我从没有想到让任何人掉乌纱帽,只希望他们给我们一个说法就够了。但有的干部竟然说:认了错,这些人就会上房揭瓦,狮子大开口地要赔偿。至于我们揭露地方政府违法“圈地”、横征暴敛,说到底是被逼无奈,是后来发生的事情。也不是我们的初衷。更不是我们爱管闲事、觉悟高。这就算捅了“马蜂窝”吗?我们喊冤八年了。他们的官不是照样做照样升吗?刺疼到谁了?如果说与地方政府签不成协议是我太贪心,我是绝不认可的。我还害怕因为我提出的拆迁补偿费等要求离谱而惹恼了高官,被我们的地方法院步外地某法院的后尘而判我一个敲诈政府的罪名呢。因此,作为这封信的最后部分,我就详细地向温总理和网友们讲述一下地方政府与我在房屋补赔偿等问题上的对立。相信大家一定会为我鸣不平的。
今年三月,我们从北京上访回来后,又奔走于有关各方。由于“双下岗”和违拆给我家造成的贫困;由于突然发现的癌症急需用钱,我们提出预支少量的房屋拆迁补偿金以解我数十万元医疗费之燃眉之急。结果求告多次,“广电局”不同意,江汉区政府也不同意。“广电中心”的理由是:我们就只能每平方支付7000元的补偿费。谁要地,谁补差额、谁解决。现在是江汉区政府出面解决,你们要先动这笔钱,就让江汉区政府出面跟我们讲吧,我们不对被拆迁户个人。江汉区政府“专班”的理由是:我们的领导不会为你这事去找“广电中心”的。要钱,就签拆迁协议书吧。
分管江汉区内拆迁工作的一线新负责人姓乔,人称乔主任。“两会”后,我们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同他详谈。起初,他以汉正街拆迁工作忙为由,不愿面谈。到后来,竟然一连数天也不接电话。这使我感到很奇怪了,在我们危机时,他们反倒是玩起“躲猫猫”的游戏。于是我明白了,这就叫“趁人之危”。无奈何,我的家人到汉正街到处找他。有一天,终于在他准备上小轿车时碰上了他。问他:究竟是因为电话出了问题,还是有意不接我们的电话呢?他不作回答,支吾着另给了一个新电话号码。并答应隔天到“精武路拆迁办公室”面谈。面谈是如期开始。在场的还有拆迁办的陈主任和严书记。
面谈时主要涉及了三点:乔说,一、你方不能谈违法拆迁的问题,否则免谈;二、经济补偿办法有两个,1、要经适房的,每平方米补偿9000元,再扣除经适房的统一房价;2、不要房的,以每平方米10000元结算。我们问:依据是什么?乔答:这是目前精武路的拆迁标准。我们立即提出几点质疑:1、目前精武路的被拆迁人实际所得的补偿费是平均每平方米1.2万元左右,我们可以从亲朋好友处拿出证据;2、西北湖的市场区位价高于精武片区;3、既然按目前的拆迁标准与我们开始签订拆迁协议,那么,八年多来给我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不补偿吧?比如:从我家搬走的家俱与财物不能不归还或赔偿吧;八年多来由于没有给过渡费和安置过渡房,我们的租房费用该补偿我吧;另外,由违法拆迁造成的伤害医疗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也该补偿吧。乔断然回答:没有另外补偿,全部已打包在9000元或10000元的补偿标准中。既然如此不可理喻,我们便提出还房方案。即三:在西北湖周边,在最靠近我原住房的楼盘内,还我一套面积同我原房相当、年限相近的二手房,另外,再把这八年多的经济损失补偿给我们。乔再次断然回答:还一套房子可以,但没有另外补偿。我们说:这太不讲道理了吧。这是你的决定,还是区领导的决定呢?乔说:我按领导的意思办。乔接着说:要谈道理还是有的,你们虽然未签拆迁协议,“两证”在手,不能证明你们有形的房子还存在吧。虽然房管部门未注销你的“两证”,这种存在只能算是虚拟存在。虚拟存在是没有价值的。我现在买的房是高于你们原房子价值的。因此,你原来的房子同我要买给你的房子是不能相比的。换言之,我买房子给你时,已把房子的增值部分给你了。怎么能还要钱呢。老实说,你们跟政府博弈想多要点补偿,可以理解,但没道理是做不到的。多给了你,审计时我无法交待。
温总理,还有网上的朋友,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欣赏这番妙论。我是连作反驳的心情都没有了。也不作议论了。虽受此强白,为了求他解决问题,我们再次放弃原则,谈最实际的方案。我们说:既然政府这样认为,再辩论下去我的问题又会被悬置起来。我们有两点要求:1、把今天的协商情况请你向区里分管副区长陈某某如实汇报;2、什么原则不谈也可以,但我的实际补偿要高于上年已签订协议走了的我们之中三个被拆迁户。乔反问:凭什么你要高于他们的补偿?回答说:理由至少有三条:1、我家的财产未归还给我,人被打伤,这损失他们没有;2、由于拆迁造成的妻子被车撞骨折,本人劳疾郁忧成癌,这种损失他们也没有;3、国家新的征地拆迁条例已出台:明确规定被征拆的房屋补偿价格不能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他们三户是“新政”出台前解决的,我们现在处于“新政”出台后,其考量标准是不一样的。乔没有正面回应,我们也只能请他尽快汇报,请上级网开一面,高抬贵手。乔也口头答应了。
几天后,我们打电话给乔询问汇报结果,乔回答:领导没有表态。我们只好等待。可是,再过几天,我们给乔打电话时,他又不接电话了。一连数天,不同时间拨打电话都是一样。我们发短信说:“乔主任,怎么又不接电话了呢?我们真的很难受!”依然没有反应。说到此,我真想骂娘动粗口。但骂谁呢?骂人管用吗?一个多星期后,我们仍不死心,便把这情况当面向江汉区信访局的贺局长和彭主任作了汇报,他们作了认真记录,并答应在协调与汇报后主动同我联系。但至今音讯全无。
开头时,我已说过,我已万念俱灰。我想,这就是所谓“一元化领导” 的结果吧。我之所以趁我一息尚存,把我的房屋被违法拆迁八年和“维权“的经过变成文字,一是为了让我的亲友和后人知道真像,理解我们,不要埋怨我们;二是让温总理和网上的朋友进一步知道:拆迁真的是太可怕了,大家一起来口诛笔伐吧;其三,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等下去了,否则,天下必有大难。
致 谢
写信人:伍楚海
电话:13986052798
2011年7月
订阅:
博文评论 (At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