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星期五

独家首发:贪腐如此泛滥 3200万巨款无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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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鬼推磨,执行案八年不动

盼法律镇鬼,判决款早日偿还

尊敬的领导:

我叫邹克勤,女,2001年期间四次出借给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近1368万元资金,后因金城公司经营不善开发楼盘烂尾,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被我诉至法院。2003411日、2004112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香民初二字第342号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116号判决书判决:东北金城房产开发公司偿还邹克勤借款及利息总计3200万元,逾期支付双倍利息。

200424,我依法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生效的两份判决书标的金额320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这3200万元历经七年不但分文未得,而且引发出一系列咄咄怪事-------

怪事之一: 财大气粗,农信社违法重复查封财产

           政府法院,两次发函强调邹克勤“优先”

2003年我先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100余万元,其余因级别管辖问题向珠海市中院起诉,现两案判决执行标的本息合计已达3200多万元。

根据本人申请并提供108万担保,因其相应的权证无法分割,香洲区法院于2003122日裁定依法整体查封被告所有的三海大厦第六层(5000多平方米)。《(2003)香民二初字第342号》。

2003814我就另外的债权向珠海市中级法院起诉,并于818申请对第六层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要求查封第六层价值以2000万为限)。

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邹法官让我先提供一部分担保,以达到逐步查封的目的。我随即在一周内两次提供了近三百万的担保。825日邹法官向登记中心送达第一次91万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中心以不得重复查封为由未予协助查封。

     2003年11月25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林斌在执行珠海市拱北农村信用社诉金城公司贷款案时,下达(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房产余值。(登记中心同样以不得重复查封为由未予协助查封)

 2004年2月4,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关于(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裁定书协助执行问题的函》明确回复:“……鉴于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房产已被查封,按规定不得协助查封余值。并且,此前贵院经济庭作出的查封裁定我中心为避免造成重复查封也未予协助。因此,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中心现将贵院留置送达的(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退回贵院并不予协助执行查封,请贵院内部协调解决”。

200424中院受理我要求强制执行拍卖三海大厦第六层的申请书(中院于2004112判决本人胜诉)

2004227,珠海市中级法院向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函:“我院认为: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经(2003)香民二初字第342号查封后尚有余值可供查封,应准许法院另案查封。其次,我院作出的(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时间先予珠海市拱北农村信用社申请的查封裁定,依法应先予受理我院作出的(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即法官林斌玩阴招,将2000多万的标的枉法裁定给我91万!??

怪事之二:偷梁换柱,执行依据判决书换成裁定书

          狸猫换太子,三千万标的戏变91万元

200424,我依据两份生效的法院判决书(2003)香民初二字第342号及(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116号判决书,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如果执行我案前保全查封的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完全可以向珠海拱北农信社20034月执行三海大厦一、四楼一样顺利,或以物抵债或拍卖折价。

然而,令我完全出乎意料的是: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在法院立案受理准备执行期间,珠海拱北农信社在拿到三海大厦一、四楼受偿权一年后,又横插一杠来争夺三海大厦裙楼六楼的受偿权。

农信社的执行法官林斌的高明手段在于将古代宫廷中狸猫换太子成功演绎成现代法律版:

首先,林斌20031125日,将下达的(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查封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房产余值的裁定书,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强行留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以规避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重复查封的违法行为。

下来,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明确回复:“…按规定不得协助查封余值。…我中心现将贵院留置送达的(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退回贵院并不予协助执行查封”。

随后,珠海市中级法院出具(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函:“我院认为: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依法应先予受理我院作出的(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

接下来,林斌在余值上做了手脚,将我案执行的法律依据----2003)香民初二字第342号及(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116号判决书反复强调成(2003)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

再下来,林斌便顺理成章的将执行依据两份判决书的标的数额3200多万,成功改换成财产保全的116号民事裁定书的数额91万元。

最终,我的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演变成了案前诉讼保全程序,生效的法律判决执行额演变成了申请财产保全额。

从此,我的执行案的标的是3200万还是91万?我的查封执行的“余值”是3200万的余值还是91万的余值?及其与农信社中止执行裁定后剩余的执行标的2000万之间的财产争夺战便拉开序幕,长达八年之久至今仍遥遥无期。

怪事之三:重赏之下,执行法官与律师联合作假

          前腐后继,邹克勤三千万何时能执行?

在我与农作社执行之争的听证会后,农信社出具的质证证据让人大跌眼镜:

1034月三海大厦一四层执行归农信社后,农信社因找不到新的可执行财产,于036月终止执行。紧接着03818农信社就查到了三海大厦六层,并提出保全,这么紧急的事情为什么拖到031125林斌才去查封?

2.为什么农信社查封的日子与我申请保全在同一天?都是03818

3 03年8月18财产保全申请书竟没有农信社的公章。或法人签字?

4.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财产被冻结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经明确恢复林斌不能重复查封,作为法官为何违反程序法千方百计抢封?

506220的农信社续查封申请书与03715的授权委托书公章不象。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法人和两律师的签字,且公章与06年续查封申请书的公章不象。我们怀疑03715的授权委托书公章系伪造(胶头印章)

606年东北金城戴经理去林斌处阅卷,林斌以无时间为由无理推脱,以后戴三次电话要求看卷,都不理睬。而两个月后我请律师去看卷,这就出现了03715农信社授权委托书及03818财产保全申请书一系列值得怀疑的事情。如公章不象,法人、律师没有签名。

200424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给珠海中院发函明确:鉴于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房产已被查封,按规定不得协助查封余值。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中心现将贵院留置送达的(2002)珠法执字第1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退回贵院并不予协助执行查封,请贵院内部协调解决”。林斌为什么无视法律,多次违法查封?

另具悉:

一:拱北农信社负责人的岳父是原珠海中级法院院长

二:农信社是股份制,在200 7 年已经整合,该层是营业外收入。

三:农信社对这一层采取的是15%风险代理提成,300万元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四:经过我们多方控告林斌涉嫌造假,2007年中院执行法官林斌突然辞去法官职位。

综述,我的案子从发现标的、诉讼、保全到查封都合理合法,2000万元的查封标的早该顺利执行完毕。却被林斌等人偷换成91万。原因是林斌等人为农信社哄抢债权,不择手段,将200451号法律明文规定的轮后查封恶意提前到了2003年。林斌的枉法裁定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影响了司法公正。

面对地方法官明目张胆的枉法事实,本人八年内向各级上百次反映,得到的却是法院装聋作哑,不予调查。检察院虽已立案,却又以尚未造成损失为借口(牛头不对马嘴)不再调查。政法委以只起协调作用,传递我的反映而推之。这些部门弱到不敢谈公正二字!司法部门有人告诉我,除非你找到温家宝,周永康,汪洋。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司法系统里有保护伞在保护枉法腐败犯罪行为。

多年来,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法院的判决早日顺利执行,我以自己微弱的力量在与财大气粗的农信社及其雇佣的勇夫们在图劳的抗争着,对本起案件中法官的违法行为不断的向检察机关无奈的举报着,对案件执行过程中枉法者对法律公然的践踏无助的向媒体呼吁着八年了,我的年龄从五旬熬到六旬,満头的青丝变成白发,我坚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平的待遇,3200万元的法律判决书不会仅是几张法律白条,在我的有生之年我一定能等到一个清官,我在热切的企盼着。



                                                反映人:邹克勤

          
珠海中院前法官林某为高额风险代理费
为农信社哄抢债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犯罪行为。
举报理由:
1:林某为农信社哄抢债权,违反程序法查封我先发现先查封的珠海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使我的可执行标的2000万元戏变成91万。
2:林某为高额风险代理费(2004年补充合同为20%)与律师勾结联合造假,在查封文件上倒签三年,并怀疑其造假公章。
举报目的:
1:请求将涉嫌造假(2003715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做真假鉴定。
2:请求将(2003818财产保全申请书)代理人的签名做墨水时间鉴定。
3:查明真相,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
事实与理由:
一,林某违反程序法违法查封偷梁换柱。将执行依据判决书换成裁定书,使我2000万标的戏变成91万。(另有说明)
二,围绕2003715日《拱北农信社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怀疑是前法官林某造假的几个疑点:
12003715农信社与律师签委托书。该委托书上面没有法人和两律师的签字。该委托书的公章与2006220的农信社续查封申请书的公章不相符。委托书上的公章据专业人士讲是假公章(胶头章)。 
2:为什么农信社查封的日子同我申请保全在同一天?都是在2003818?而这么紧急的事情为什么要拖到20031125林某才去查封?且查封申请书无律师签名无公章。
3:这份委托书是林某个人伪造的。检察院在农信社资产保全部调阅材料时,独独没有发现委托书。据知情人讲,双方并没有签过这份委托书。林斌的造假昭然若揭。
42006年东北金城公司戴经理去林某处看卷,林某以无时间为由无理推脱,以后戴三次电话要求看卷,都不理睬。而两个月后我请律师去看卷,这就出现了2003715《农信社授权委托书》及2003818《财产保全申请书》一系列破绽百出值得怀疑的事情。
5:据知情人讲,林某个人于20031125利用职权违法查封三海大厦裙楼第六层后,是想静观情况,想独吞20%的巨额代理费400万。2006年我和被执行人方要求阅卷,林某拖了2个月后,感到独吞不下才让两律师参与,补充了两个关键性的假文件。高明之处在于真中有假,这个假足以让林某受用一生。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林某2007年年底辞职)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院高度重视,予与立案,彻查腐败。我坚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平的待遇,法律的判决书不会是几张法律白条,我热切的期盼着。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邹克勤
                                     手机:1319224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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