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
姓名:蔡龙珍(身份证号:310221194908185628)。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马桥村九组35号。
电话:
被告: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莫负春 职务:区长。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258号。 电话::(021)24033000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
二、判令被告依法责令马桥镇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公布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本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村务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闵行区马桥镇马桥村村民。自2004年1月到2010年12月的7年期间,原告所在村发生了土地被征收、农户住房被拆迁、村集体经济实体被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就贱卖、改制。在过去的7年期间,原告所在村委会一直拒绝对广大村民公布上述重大村务事项,也拒绝接受广大村民对上述村务事项的任何查询。
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6条、第17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被告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责令马桥镇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等广大村民公布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本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村务信息。
从2010年12月21日 到2011年6月10日 ,5个多月过去了,被告马桥镇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原告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此致
上海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11年6月 日。
附件两份:
一、 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 原告送交被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姓名:蔡龙珍(身份证号:310221194908185628)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马桥村九组35号
电话:
被告: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职务:镇长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2188号 邮编:201111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构成违法
二、判令被告依法责令马桥镇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公布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本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村务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闵行区马桥镇马桥村村民。自2004年1月到2010年12月的7年期间,原告所在村发生了土地被征收、农户住房被拆迁、村集体经济实体被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就贱卖、改制。在过去的7年期间,原告所在村委会一直拒绝对广大村民公布上述重大村务事项,也拒绝接受广大村民对上述村务事项的任何查询。
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6条、第17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被告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责令马桥镇马桥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等广大村民公布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本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重大村务信息。
从2010年12月21日 到2011年6月10日 ,5个多月过去了,被告马桥镇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原告具状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2011年6月 日。
附件两份:
一、 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二、 原告送交被告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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