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参与》编辑部接到武汉市群众举报,反映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武汉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孙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武汉市煤气公司、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如下违法犯罪事实:长期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0亿元(其中: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骗取8亿元、武汉市煤气公司骗取2亿元);贪污公司副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造成汉口煤气二期工程损失1.5亿元;造成汉阳煤气一期工程损失8000万元;贪污汉阳煤气工程款1000万元;倒卖国家进口原油200万吨,非法获利8亿元,其8亿元资金至今下落不明;偷逃国家税款5亿元;将武汉市天然气一期工程4亿元虚报为10.5亿元,贪污工程款6亿元;三次签订虚假合资合同、实施合同诈骗、诈骗国有资产7亿多元;长期对武汉市广大煤气用户实施价格欺诈,强迫武汉市100多万天然气用户为腐败工程“买单”;长期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大量发行有虚假记载的企业债券,严重挠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的重要情况。但是,武汉市原副市长打压举报人,并利用现人的个别领导的腐败,继续实施行政干预、掌握价格调控权对大众实施价格欺诈、因决策失误渎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包庇一批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重大犯罪事实,本刊将陆续推出这组报道。 (参与2011年8月27日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科原出纳员周赤彤,同时兼任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公司内部银行)主任会计。1998年1月14日,因小偷盗窃该代办所281648元现金(此盗窃案至今未破获),在清理公司财物时发现还短缺资金185万元,周贪污、挪用公款案这才东窗事发,周也因此携款外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这样一个有重大经济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接到原武汉市副市长王守海的指示,却想方没法对其加以保护,并在公检法各部门之间斡旋,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事情还得回朔到------
小偷偷出的大贪污案
1998年1月13日,中国银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出纳员李虹因小孩生病请假,由于代办所常有现金支出,遂将手中现金281648元交与会计周赤彤保管。周随手放进其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当晚,周在代办所值班,叫来公司其他部门的同事李振华、丁峰、唐峰、胡汉生等人到公司内部银行喝酒、打麻将至凌晨3时,后在办公室睡觉至天亮。次日上午,李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钱箱内281648元现金被盗,立刻向保卫科报案,保卫科遂向110报案。
接到报案后,武汉市公安局三处(经保处)刑警喻快等人到达案发现场。经查:钱箱放在周赤彤的保险柜里,保险柜没有被撬痕迹,而保险柜只有周本人有钥匙,周赤彤有重大嫌疑。三处决定由银行、公司、三处组成联合查账小组,在酒店开房秘密查账,并对周赤彤实施传唤。途中刑警喻快要求周赤彤坦白交代,周同意,但必须让他与所在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周锦华单独见面进行交谈后才能交待(周赤彤为周锦华一手提拔)。喻快经请示处领导后,遂将周赤彤押回公司,让周赤彤与周锦华单独密谈30分钟后,再将周赤彤押至查账小组所驻的酒店。周赤彤随后便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185万元的犯罪事实。周赤彤在传唤期间,查账小组也很快发现代办所185万资金下落不明,与其交待的犯罪事实相符。
在参与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举报人还讲述了此案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因盗窃案引出周赤彤贪污、挪用公款案,其管辖权应属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应当将周赤彤案移交至检察院办理,可不知为何迟迟没有移交。公安局传唤周赤彤是因为盗窃一案,由于周没有作案动机,经周锦华向武汉市公安局担保,三处遂于1998年1月16日将其释放,随后周携款外逃。而对于代办所185万元下落不明的巨额资金,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却对其进行“不作为”处理,致使周赤彤畏罪潜逃七年,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个虚假通缉信息
周赤彤携款在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武汉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对周赤彤发布通缉令,可不知何因何故,武汉市公安局却迟迟未能发布,致使周逍遥法外。在举报人再三向上级控告的压力下,武汉市公安局这才勉强将周赤彤在网上进行“通缉”,但不知何故又3次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虚假“追逃”信息。
1998年6月6日,周赤彤在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餐馆与同事李振华喝酒,事后单位不少同事多次在街上看到周在做生意,也有人看到周出入岳母家。为此,举报人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举报周案的蹊跷。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在周赤彤畏罪潜逃一年多后,武汉市公安局被迫于1999年6月28日发布《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图1),该表在简要案情中写道:“19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报案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金38648元,同时,周失踪,经查,周有重大嫌疑。”填表人张香玲,主办人李峥嵘,审批人邓华。
令人奇怪的是,这份登记表所述的案情不但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一,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上竟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其二,报案主体是代办所,该表中所述是财务部;其三,周赤彤是贪污、挪用公款案,该表中案件类别显示是入室盗窃案;其四,代办所被盗现金是281648元,而表中却变为38648元,且其核心内容“贪污、挪用公款185万元”却只字未提。
2002年3月7日,举报人将上述情况向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林副行长反映。第二天,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周赤彤案的主办民警李峥嵘打电话告知,网上还有一张《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查询》,随后,举报人设法将其下载,发现内容果然不同,其简要案情如下:“19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钞281648元,当月16日,周失踪,经查该财务部一百万资金下落不明。”
(图2)这份《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查询》所述的案情同样与事实不符,且仍然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一,在逃人员信息表上仍然没有犯罪嫌疑人周赤彤的照片。其二,这份《信息查询》的在逃编号与《信息登记表》中在逃编号不一致(前者T4201010201998010009,后者T420100003200011004);其三,周是贪污挪用公款案,该表所示仍然是盗窃案;其四,此表中所示被盗现金与事实相符,信息中所示“100万资金下落不明”与事实不符。
举报人就此情况多次到公安部上访,引起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公安部以公办访【2004】5740号文进行督办。2004年8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三处法制科长蔡涛、刑警大队李新广来到举报人苏志想家做工作,要求举报人不要上访了,并表示一定发布周赤彤真实案情。随后,举报人果然发现了一份新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图3),但这份表中所述内容同样与事实不符,唯一真实的是加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令人费解的是,此表在《简要案情》又变成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报案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金28164元,同时,周失踪,经查该财物部175万元下落不明,周有重大嫌疑。”(其中“物”字错误,应为“务”字,作者注)
2004年7月16日,举报人又在网上发现了另外一份《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这份《登记表》中的“简要案情”中,又变成了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报案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金38648元,同时,周失踪,经查周有重大嫌疑。”与前一份《登记表》相比,先前的“经查该财物部175万元下落不明”等核心内容却不在其内,而且其中的“物”字仍为错字,没有更正。这份避重就轻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显然是经过精心炮制后才得以出“笼”的,其真实目的昭然若揭!
光明磊落的举报人 张学逊
2005年4月22日,在公安部、举报人和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压力之下,逍遥法外7年之后的周赤彤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如果没有前文所提到的两名举报人坚持正义、不断执着坚持举报,怕是周赤彤案永远会变成一桩无头公案。而说起两位举报人为何要举报本系统、本单位的腐败分子,其中由来已久——
举报人之一的张学逊,原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煤焦车间副主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为了多报亏损数额,公司将1990年实际用煤量约3.7万吨,虚报为10万吨,仅此一项,1990年就骗取国家财政补贴700多万元。当时,张学逊为主管车间生产工作的副主任,车间每年每月每日进煤、用煤的数量,他心里一清二楚。为此,具有强烈正义感和社会感的张学逊便向时任武汉市委书记钱运录举报公司经理沈国喜骗取财政补贴一案,却遭打击报复,公司于1991年免去张学逊煤焦车间副主任一职。随后,钱运录责成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公用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进行调查,可是专案组迫于王守海和吴官正的淫威,联合调查组故意弄虚作假,上报材料说举报材料不实,致使沈国喜等人当时逃脱了法律制裁。后武汉市公用局于1992年下文,将张学逊调入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并恢复其副科级职务。张学逊虽“官复原职”,但他没有扳倒公司的腐败分子沈国喜,他心有不甘----------。
举报人之二的苏志想,原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后被转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工作。因参加张学逊举报沈国喜等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一案,于1992年,被公司副经理汪珊才让他办理了“内养”手续,汪珊才对他说好,其“退休”在家后,与在岗时一样领取工资,单位里该发给他的一分也不会少给他。可事隔仅3个多月,领导就“变卦”了,事先说好的奖金没了,工资也少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往后在岗职工的工资和社会福利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增加到1000多元。而“内养”在家的苏志想每月只能拿到区区400多元钱,连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况每月还要打针吃药?因此,苏志想多次找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回公司上班,可公司负责人沈国喜却以各种理由推辞。1998年周赤彤贪污、挪用公款案发并畏罪潜逃,苏志想天真的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抓获周赤彤,沈国喜等人的犯罪事实就会大白于天下。可事实却正好相反,沈国喜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实暴露,竟然通过各种手段、动用各种关系,通过“经营”多年的“关系网”,不惜一切代价包庇、保护周赤彤,让周赤彤逍遥法外7年多后才得以抓获,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为了扳倒沈国喜等人,苏志想找到了同样憎恨沈的张学逊,请他出面协助公安局抓获周赤彤。当时,张学逊在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工作,周赤彤爱人的哥哥黄东奎是张的老部下,在了解中得知周经常在其岳母家出入。随后,为帮助武汉市公安局逮捕周赤彤,张学逊便做黄东奎工作,遂拟其诱捕周赤彤,并将抓捕方案向武汉市公安局三处民警李峥嵘、喻快等人和盘托出,不料却被公安内部有关人士出卖,周赤彤随后躲藏到外地,至到公安部发文督办,武汉市公安局被迫于2005年4月22日将其抓获归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张学逊举报周赤彤的时候,他当时在公司承包经营,每年收入不菲。不久,公司副经理汪珊才找到张学逊说:“只要你不举报,我让你每年赚100万”。在面对赚100万与揭露周赤彤案的抉择时,正义的张学逊毅然选择了后者,与苏志想一道共同举报周赤彤案。汪珊才因此终止了与张学逊的承包合同,2000年6月1日张学逊被免职,2001年4月13日被迫下岗、失业;从此,张学逊、苏志想这两位“正义之士”,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舛、艰难坎坷的上访之路。
是谁在充当“保护伞”
据了解,周赤彤的家庭背景十分简单,父母亲是武汉市安装公司的老实巴交的工人,家族中也没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按理说,像周赤彤这样完全没有任何政治、生活“背景”的人,犯下如此严重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应该很快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可周赤彤却一直逍遥法外。为此,举报人张学逊遂向武汉市公安局举报该局经保处邓华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等问题。武汉市公安局在2005年8月30日的《答复》中写道:“经市局复查您反映经保处民警充当犯罪嫌疑人保护伞问题不实”。张学逊和苏志想二人对此答复不服,又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湖北省公安厅于2005年10月8日在《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29)上答复如下“你反映公安机关涉嫌充当重大逃犯保护伞及公安局提供虚假事实新闻稿的问题不实;其他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在举报人的多次控诉、长达七年的举报后,武汉市公安局这才迫于公安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将周赤彤捉拿归案。
2006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赤彤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查,周得用其职务之便和管理上的漏洞,在1995至1998年之间,先后贪污、挪用公款120万元,借给朋友做生意周转,周从中收取1.8%的月息。法庭上,周对检方的指控未作任何辩解。周称所有款项已经基本挥霍完,家里人也没有人有此偿还能力。周的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法庭宣布择日宣判。然而,时至今日5年半之久,仍然没有看到周赤彤案的宣判结果。
周赤彤案的举报人之一的张学逊气愤地对记者说:“一个简单扼要的案件久拖不判,其背后肯定另有其他隐情。”随后,张学逊向记者介绍了武汉市另一起侵吞公款案:武汉市某民营医院出纳于永刚挪用公款189万元,因害怕查账携款潜逃。2004年4月20日警方遂发通缉令,仅半天时间就将其抓获。同年11月1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于永刚案有期徒刑十年,于用公款所购买房产也判归医院所有。同样是挪用公款,而且周赤彤案还存在贪污行为,为何周赤彤案却至今逍遥法外?
随后,苏志想、张学逊又多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周赤彤一案的蹊跷及武汉市公安局三处邓华等人充当保护伞。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以“已经多次批复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为由,让举报人直接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联系。2006年7月4日,张学逊、苏志想又一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杨清荣案、周赤彤案及渎职案(此前于2004年4月9日已有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举报人开具介绍信,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接谈并督促认真核实情况,依法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已经5年之久,此案还是没有任何音讯。
周赤彤案的举报人苏志想、张学逊告诉记者,武汉市公、检、法各级机关之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不惜违法充当周赤彤案的保护伞,实是为了掩盖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总经理沈国喜等人用虚假财务报告(图4),诈骗国家财政补贴8亿元、倒卖200万吨原油非法获利8亿元不入账的不法行为。周赤彤时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科出纳、同时兼任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公司内部银行)主任会计,十分清楚这16亿元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赤彤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也就“顺理成章”了。
小偷偷出的大贪污案
1998年1月13日,中国银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出纳员李虹因小孩生病请假,由于代办所常有现金支出,遂将手中现金281648元交与会计周赤彤保管。周随手放进其办公室的保险柜中。当晚,周在代办所值班,叫来公司其他部门的同事李振华、丁峰、唐峰、胡汉生等人到公司内部银行喝酒、打麻将至凌晨3时,后在办公室睡觉至天亮。次日上午,李虹在办理业务时,发现钱箱内281648元现金被盗,立刻向保卫科报案,保卫科遂向110报案。
接到报案后,武汉市公安局三处(经保处)刑警喻快等人到达案发现场。经查:钱箱放在周赤彤的保险柜里,保险柜没有被撬痕迹,而保险柜只有周本人有钥匙,周赤彤有重大嫌疑。三处决定由银行、公司、三处组成联合查账小组,在酒店开房秘密查账,并对周赤彤实施传唤。途中刑警喻快要求周赤彤坦白交代,周同意,但必须让他与所在公司(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周锦华单独见面进行交谈后才能交待(周赤彤为周锦华一手提拔)。喻快经请示处领导后,遂将周赤彤押回公司,让周赤彤与周锦华单独密谈30分钟后,再将周赤彤押至查账小组所驻的酒店。周赤彤随后便交代了贪污、挪用公款185万元的犯罪事实。周赤彤在传唤期间,查账小组也很快发现代办所185万资金下落不明,与其交待的犯罪事实相符。
在参与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举报人还讲述了此案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因盗窃案引出周赤彤贪污、挪用公款案,其管辖权应属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条规定,武汉市公安局应当将周赤彤案移交至检察院办理,可不知为何迟迟没有移交。公安局传唤周赤彤是因为盗窃一案,由于周没有作案动机,经周锦华向武汉市公安局担保,三处遂于1998年1月16日将其释放,随后周携款外逃。而对于代办所185万元下落不明的巨额资金,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却对其进行“不作为”处理,致使周赤彤畏罪潜逃七年,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个虚假通缉信息
周赤彤携款在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武汉市公安局应当立即对周赤彤发布通缉令,可不知何因何故,武汉市公安局却迟迟未能发布,致使周逍遥法外。在举报人再三向上级控告的压力下,武汉市公安局这才勉强将周赤彤在网上进行“通缉”,但不知何故又3次在公安内部网上公布虚假“追逃”信息。
令人奇怪的是,这份登记表所述的案情不但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一,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上竟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其二,报案主体是代办所,该表中所述是财务部;其三,周赤彤是贪污、挪用公款案,该表中案件类别显示是入室盗窃案;其四,代办所被盗现金是281648元,而表中却变为38648元,且其核心内容“贪污、挪用公款185万元”却只字未提。
2002年3月7日,举报人将上述情况向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林副行长反映。第二天,武汉市公安局三处周赤彤案的主办民警李峥嵘打电话告知,网上还有一张《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查询》,随后,举报人设法将其下载,发现内容果然不同,其简要案情如下:“19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钞281648元,当月16日,周失踪,经查该财务部一百万资金下落不明。”
举报人就此情况多次到公安部上访,引起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公安部以公办访【2004】5740号文进行督办。2004年8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三处法制科长蔡涛、刑警大队李新广来到举报人苏志想家做工作,要求举报人不要上访了,并表示一定发布周赤彤真实案情。随后,举报人果然发现了一份新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图3),但这份表中所述内容同样与事实不符,唯一真实的是加上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令人费解的是,此表在《简要案情》又变成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报案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金28164元,同时,周失踪,经查该财物部175万元下落不明,周有重大嫌疑。”(其中“物”字错误,应为“务”字,作者注)
2004年7月16日,举报人又在网上发现了另外一份《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这份《登记表》中的“简要案情”中,又变成了以下文字:“98、1、14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部报案一金属箱被盗内有现金38648元,同时,周失踪,经查周有重大嫌疑。”与前一份《登记表》相比,先前的“经查该财物部175万元下落不明”等核心内容却不在其内,而且其中的“物”字仍为错字,没有更正。这份避重就轻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显然是经过精心炮制后才得以出“笼”的,其真实目的昭然若揭!
光明磊落的举报人 张学逊
2005年4月22日,在公安部、举报人和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压力之下,逍遥法外7年之后的周赤彤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如果没有前文所提到的两名举报人坚持正义、不断执着坚持举报,怕是周赤彤案永远会变成一桩无头公案。而说起两位举报人为何要举报本系统、本单位的腐败分子,其中由来已久——
举报人之一的张学逊,原是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煤焦车间副主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为了多报亏损数额,公司将1990年实际用煤量约3.7万吨,虚报为10万吨,仅此一项,1990年就骗取国家财政补贴700多万元。当时,张学逊为主管车间生产工作的副主任,车间每年每月每日进煤、用煤的数量,他心里一清二楚。为此,具有强烈正义感和社会感的张学逊便向时任武汉市委书记钱运录举报公司经理沈国喜骗取财政补贴一案,却遭打击报复,公司于1991年免去张学逊煤焦车间副主任一职。随后,钱运录责成武汉市建委、武汉市公用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进行调查,可是专案组迫于王守海和吴官正的淫威,联合调查组故意弄虚作假,上报材料说举报材料不实,致使沈国喜等人当时逃脱了法律制裁。后武汉市公用局于1992年下文,将张学逊调入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并恢复其副科级职务。张学逊虽“官复原职”,但他没有扳倒公司的腐败分子沈国喜,他心有不甘----------。
举报人之二的苏志想,原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后被转入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工作。因参加张学逊举报沈国喜等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一案,于1992年,被公司副经理汪珊才让他办理了“内养”手续,汪珊才对他说好,其“退休”在家后,与在岗时一样领取工资,单位里该发给他的一分也不会少给他。可事隔仅3个多月,领导就“变卦”了,事先说好的奖金没了,工资也少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往后在岗职工的工资和社会福利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增加到1000多元。而“内养”在家的苏志想每月只能拿到区区400多元钱,连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况每月还要打针吃药?因此,苏志想多次找公司领导交涉,要求回公司上班,可公司负责人沈国喜却以各种理由推辞。1998年周赤彤贪污、挪用公款案发并畏罪潜逃,苏志想天真的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能够抓获周赤彤,沈国喜等人的犯罪事实就会大白于天下。可事实却正好相反,沈国喜害怕自己的犯罪事实暴露,竟然通过各种手段、动用各种关系,通过“经营”多年的“关系网”,不惜一切代价包庇、保护周赤彤,让周赤彤逍遥法外7年多后才得以抓获,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为了扳倒沈国喜等人,苏志想找到了同样憎恨沈的张学逊,请他出面协助公安局抓获周赤彤。当时,张学逊在武汉市煤气工程建设公司工作,周赤彤爱人的哥哥黄东奎是张的老部下,在了解中得知周经常在其岳母家出入。随后,为帮助武汉市公安局逮捕周赤彤,张学逊便做黄东奎工作,遂拟其诱捕周赤彤,并将抓捕方案向武汉市公安局三处民警李峥嵘、喻快等人和盘托出,不料却被公安内部有关人士出卖,周赤彤随后躲藏到外地,至到公安部发文督办,武汉市公安局被迫于2005年4月22日将其抓获归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张学逊举报周赤彤的时候,他当时在公司承包经营,每年收入不菲。不久,公司副经理汪珊才找到张学逊说:“只要你不举报,我让你每年赚100万”。在面对赚100万与揭露周赤彤案的抉择时,正义的张学逊毅然选择了后者,与苏志想一道共同举报周赤彤案。汪珊才因此终止了与张学逊的承包合同,2000年6月1日张学逊被免职,2001年4月13日被迫下岗、失业;从此,张学逊、苏志想这两位“正义之士”,走上了一条命运多舛、艰难坎坷的上访之路。
是谁在充当“保护伞”
据了解,周赤彤的家庭背景十分简单,父母亲是武汉市安装公司的老实巴交的工人,家族中也没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按理说,像周赤彤这样完全没有任何政治、生活“背景”的人,犯下如此严重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应该很快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可周赤彤却一直逍遥法外。为此,举报人张学逊遂向武汉市公安局举报该局经保处邓华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等问题。武汉市公安局在2005年8月30日的《答复》中写道:“经市局复查您反映经保处民警充当犯罪嫌疑人保护伞问题不实”。张学逊和苏志想二人对此答复不服,又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湖北省公安厅于2005年10月8日在《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029)上答复如下“你反映公安机关涉嫌充当重大逃犯保护伞及公安局提供虚假事实新闻稿的问题不实;其他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在举报人的多次控诉、长达七年的举报后,武汉市公安局这才迫于公安部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不得不将周赤彤捉拿归案。
2006年2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赤彤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查,周得用其职务之便和管理上的漏洞,在1995至1998年之间,先后贪污、挪用公款120万元,借给朋友做生意周转,周从中收取1.8%的月息。法庭上,周对检方的指控未作任何辩解。周称所有款项已经基本挥霍完,家里人也没有人有此偿还能力。周的律师为其作了罪轻辩护,法庭宣布择日宣判。然而,时至今日5年半之久,仍然没有看到周赤彤案的宣判结果。
周赤彤案的举报人之一的张学逊气愤地对记者说:“一个简单扼要的案件久拖不判,其背后肯定另有其他隐情。”随后,张学逊向记者介绍了武汉市另一起侵吞公款案:武汉市某民营医院出纳于永刚挪用公款189万元,因害怕查账携款潜逃。2004年4月20日警方遂发通缉令,仅半天时间就将其抓获。同年11月1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于永刚案有期徒刑十年,于用公款所购买房产也判归医院所有。同样是挪用公款,而且周赤彤案还存在贪污行为,为何周赤彤案却至今逍遥法外?
随后,苏志想、张学逊又多次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周赤彤一案的蹊跷及武汉市公安局三处邓华等人充当保护伞。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以“已经多次批复给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为由,让举报人直接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联系。2006年7月4日,张学逊、苏志想又一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杨清荣案、周赤彤案及渎职案(此前于2004年4月9日已有举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举报人开具介绍信,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接谈并督促认真核实情况,依法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已经5年之久,此案还是没有任何音讯。
周赤彤案的举报人苏志想、张学逊告诉记者,武汉市公、检、法各级机关之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不惜违法充当周赤彤案的保护伞,实是为了掩盖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总经理沈国喜等人用虚假财务报告(图4),诈骗国家财政补贴8亿元、倒卖200万吨原油非法获利8亿元不入账的不法行为。周赤彤时任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财务科出纳、同时兼任中国银行硚口支行武汉市管道煤气公司代办所(公司内部银行)主任会计,十分清楚这16亿元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赤彤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也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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