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

还我诉权——上海访民朱金娣控告黄浦法院立案庭庭长

控告人: 朱金娣 女 汉族 出生日期1956年7月27日
联系地址:现住上海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被控告人:黄浦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亊实与理由:本人朱金娣因信息公开一案诉中房拆迁公司拆迁工作人员马辉没有上岗证诉至黄浦人民法院,本人5月16日用挂号信寄至立案庭已有十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天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2011年5月26日下午本人到立案庭要求査讯,4号窗口接待人员要本人去走信仿。法院这就是司法不作为,非法剥夺了我的诉权。请求上级法院监督,规范下级法院行政行为,清除法官队伍里的害虫,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还我诉权,还我公道。
控告人:朱金娣
联系电话:13042111402
地址:浦东新区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